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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车辆报废处理指南 泰安市车辆报废处电话号码

时间:2024-03-26人气:作者: 佚名

泰安车辆报废处理指南 泰安市车辆报废处电话号码

  一、哪些车辆需要报废并注销?

  1、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三)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注销机动车的其他情形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该如何处置呢?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八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三、报废汽车擅自处理后果很严重!

  1、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格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注意!有些非法改装公司,将“废铁”拆卸,拼装成新车上路行驶,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拼装车”,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上路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在此提醒一下广大车主提前关注自己车辆的报废期限,做好处置车辆的打算,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上路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2、影响车主办理其他车驾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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