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鹅百科网,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热点

老人旅游期间睡梦中去世,家属起诉旅行社索赔15万 法院:系自身疾病去世,旅行社不担责

时间:2024-02-17人气:作者: 未知

老人旅游期间睡梦中去世,家属起诉旅行社索赔15万 法院:系自身疾病去世,旅行社不担责

四川老人刘婆婆在两个女儿陪同下,与其他游客组团前往山东旅游。然而,游玩一天后,刘婆婆在清晨被同住游客发现无法唤醒,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刘婆婆已死亡。

事后,刘婆婆的两个女儿认为山东某旅行社在组织旅行过程中存在长途跋涉情形,系导致老人死亡的诱因,将该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50%共计1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涪城法院)采访获悉,经审理,山东某旅行社安排的旅行行程不存在长途跋涉等不适合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情形,刘婆婆系在睡梦中因自身疾病过世,被发现时已不具备抢救的客观条件,无法苛求旅行社履行救助义务。因此,该旅行社对刘婆婆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图为法槌

一审判决后,家属不服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法院已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悲剧:

两姐妹带母亲参团旅游

旅行期间母亲在睡梦中不幸去世

谭女士姐妹今年均已50多岁。2022年5月,姐妹二人计划带老母亲外出旅游,让母亲多外出看看,尽尽孝心。

谭家姐姐系四川某国际旅行社一服务网点的负责人,与丈夫共同经营该网点。于是,其母刘婆婆与另外几人一起到该网点报名参加“山东+中朝边境”旅行团。

同年5月22日下午,谭女士姐妹与母亲等人随团乘坐飞机前往山东旅行,姐姐为该旅行团的领队,山东一家旅行社作为地接社,负责该旅行团在山东的旅行服务。

次日7时30分,旅行团开始在济南游玩,并于当天下午前往聊城参观游览,前往聊城时,谭家姐妹也一同前往,当晚6时30分左右入住聊城某酒店。

2022年5月24日清晨5时30分,谭家姐妹接到刘婆婆同住旅客的电话,称其无法叫醒刘婆婆。谭家姐妹立即赶往母亲房间,发现母亲无法动弹,便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刘婆婆已不幸离世。

索赔:

家属起诉旅行社索赔15万余元

认为存在长途跋涉,旅行社救助不及时

刘婆婆的去世,让谭家姐妹伤心不已。为母亲办完后事后,谭家姐妹将山东某旅行社起诉至涪城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50%共计1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谭家姐妹在起诉书中称,山东某旅行社在组织旅行过程中存在长途跋涉情形,系导致老人死亡的诱因,同时,她们在拨打120后尝试联系地接导游,但直到急救人员确认母亲死亡,地接导游仍未出现,旅行社存在抢救不及时等过错。

那么,刘婆婆当天的旅游到底是一条怎样的路线?其死亡原因又是什么?

红星新闻记者从涪城法院采访获悉,2022年5月23日7时30分左右,刘婆婆在山东某旅行社的组织下跟随旅行团前往位于济南市的大明湖景区,游览约一小时后前往黑虎泉景区游玩,结束后旅行团自行解决午餐。当天下午前往山东聊城市,并于当晚6时30分左右入住聊城某酒店,刘婆婆在酒店就餐后于22时左右上床休息。同时,医护人员确认刘婆婆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判决:

老人因疾病在睡梦中去世

旅行社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在法院审理中,庭审焦点系旅行社是否对刘婆婆的死亡存在过错。由于刘婆婆的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导致,因此,判断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为安排的旅游行程对刘婆婆的疾病是否存在诱发因素以及是否存在救助不及时等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山东某旅行社在刘婆婆死亡前一日组织旅行团游览了位于济南市区的大明湖和黑虎泉两个景点,这两个景点距离较近且地势较为平坦,游客游览的活动强度不高,同时在游玩结束后安排了较长的休息时间,故旅行社安排的旅行行程不存在不合适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情形。

同时,对于是否存在救助不及时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婆婆游玩结束入住酒店后未表现出异常,并按照平时正常的作息时间入睡,因自身疾病不幸在睡梦中去世,如苛求旅行社安排专门的人员在刘婆婆睡眠的时间段对其进行守护、救助,该要求既违背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山东某旅行社对于刘婆婆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绵阳涪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谭家姐妹的全部诉讼请求。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谭家姐妹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法院已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审理法官表示,民事案件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侵害人应当围绕其诉称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结果、过错、因果关系等进行充分证明,否则其主张将因缺乏证据支撑难以得到支持。

本案中,老人在睡梦中离世固然令人惋惜,但离世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因素,为意外事件。被告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应当建立在旅行社对老人的死亡存在过错的基础上,逝者家属应当依法主张赔偿。

延伸阅读:

男生在KTV表白失败后坠楼身亡 家属向多方索赔127万

据长沙政法,江苏无锡,4名未成年人、3名成年人在KTV唱歌喝酒时,一未成年男子向一未成年女子表白被拒后,与女子另一追求者共同饮酒、相拥而泣。可女子却只为另一追求者擦拭眼泪对其安慰。事后男子一时想不开,在家中坠楼身亡。家长接受不了,遂将6名共同饮酒人、物业、KTV等告上法庭,索赔127万。

事发当天晚上21时许,17岁男子小徐邀约20岁男子刘某、17岁男子小张、17岁女子小盛等人到KTV唱歌喝酒。期间,小盛又叫来一名未成年男子和两名成年男女。即包厢内有3名成年人、4名未成年人。



7人在KTV包厢唱歌喝酒,图为KTV包厢内部(资料图/图文无关)

在包厢喝酒唱歌期间,小徐对心仪女生小盛表白,想小盛做她的女朋友,但小盛未置可否。小徐认为,小盛不明确拒绝自己,就是给自己留点面子。

随后小徐先是独自一个人喝闷酒,后又与同样曾向小盛表白但也被拒绝的未成年人小张,聊各自对小盛的感情。过程中,二人相互敬酒。聊到动情之处时,两人相拥而泣、并继续碰杯喝酒。

小盛见状,主动上前用纸巾为小张擦拭眼泪。小徐见状,醋意大发,当场摔了一个酒杯发泄心中不满。

随后小盛和小张走出包厢聊天。为了缓和尴尬的气氛,两成年男女主动邀请小徐与其玩游戏喝酒。

次日凌晨1时许,小徐以其喝多了为由,说要回家,二人见小徐走路有点晃,就跟着一起出门,将送其走到电梯门口。其余人则喝酒至凌3时许各自回家。

凌晨5时许,小盛出于关心,曾发短信给小徐,但一直未得到回复。

上午10时许,小徐在所住小区坠楼身亡。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上述案情,并确认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且小盛在案发后承认,既不喜欢小徐,也不喜欢小张,与二人仅仅是好朋友关系。

小徐父母接受不了还未成年儿子去世的打击。父亲徐先生将小盛等6名共同饮酒人、KTV和小区物业,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27万元。

徐先生在法庭上主张称: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KTV等娱乐场所消费,KTV经营者未尽义务,为小徐等人提供服务,故构成民事侵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KTV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4名未成年人在KTV喝酒,图为酒瓶(资料图/图文无关)

第二,小盛等6名共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期间有劝酒行为,且在明知道小徐喝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相互照顾义务,送其回家,均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条规定,群体性活动的参与者相互提醒注意安全、照顾义务,如若因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物业在小区内私自开设侧门,且未配备安保人员、小区楼道大门及电梯监控损坏致使小徐进楼道时未被及时发现,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6名共同饮酒人答辩称:3人是未成年人,在认定未成年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完成侵权时必须要站在一般未成年人的理性视角,从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出发,并综合实际情况认定未成年人有没有能力尽到义务。

KTV经营者答辩称:从几人的衣着打扮来看,无法看出哪几个是未成年人,且其已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警示牌,因此,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

物业则反驳称:根据住宅相关设计规范规定,窗台距地面的净高小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而现场的窗台距地面高度达到0.94m,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且徐先生所指均与小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徐先生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小徐系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其聚会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大量饮酒,其后回到小区楼栋内坠亡,其自身过错较大,其父母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80%的主要责任。

其次,KTV作为经营场所,根据法律规定,应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其虽称其设置了提示,但事实上在该聚会存在数名大量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尽到实质性的法定义务,致小徐等未成年人大量饮酒,其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再次,小盛等6名群体性活动参与者,除一人先行离开且离开时并无异常情况,无需承担责任外。其余5人明知小徐已大量饮酒,未尽到照顾义务,致其自行离开而发生意外,均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虽有3人系未成年人,但均接近成年,且已具备相当的认知能力,现已年满18周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酌情认定5人各承担2%的责任。

最后,小区内的设施符合验收标准,且与小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物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核定索赔金额为127万后,判定KTV赔偿家属12.7万元、小盛等5人各自赔偿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小盛等人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