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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

时间:2024-03-15人气:作者: 未知

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

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鸟大了什么林子都有,刚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就在想这个人也是厉害,说出去也不怕别人笑话,所以想了了还是拿出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整件事情是这样的,多年前,小花来到杭州打拼,做服装批发生意,做得挺好的。但在老家的父母对她还没结婚这件事很着急,催婚催得紧。

当时,25岁的小花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小李。两人恋爱后,小李来到杭州,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小花在杭州买下一套当时总价200多万元的房子。她自己出50万元的首付,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摆酒席举行了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之后,小花独自出钱装修房子、买车位,然后房子所有权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

2020年,小花觉得小李不上进,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小李提出需赔他“青春损失费”,并诉至法院,以房子属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折价补偿他103万元。杭州西湖区法院11月29日消息,该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杭州中院二审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小李认为,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他还参与小花店里的打包、送货等经营活动,房屋装修、还贷等都来自店里的经营收益,应为共同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付出劳务,小花支付报酬,二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小李没有实际出资或对经营具有决策权,不构成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所得”的分配权益。

依照法官的说法,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小李、小花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这件事在网上传开后,网友的评论炸了锅。有网友直呼:“婚都没结 还想分人家财产啊?想得太美了!”对此,你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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