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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解释第14条内容包含什么(著作权第十四条)

时间:2024-04-02人气:作者: 佚名

著作权侵权解释第14条内容包含什么(著作权第十四条)

一、著作权侵权解释第14条内容包含什么

(一)、根据《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汇编也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或其他材料等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汇编作品。依本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三)、由于汇编作品中注入了新的创作,表现了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在整体上赋予了这些原本分散的作品或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故汇编人就其设计的这种新结构或新形式享有著作权。但是,对已有作品,即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原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即需获得原著作权人之许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否则要承担侵权的责任。通常汇编不得改变原有作品的形式。

二、著作权侵权中如何界定接触作品

确定违规接触他人作品的判定标准有: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包含汇编侵权的情形,目前汇编作品很多都是没有法律数据库的存档,虽然汇编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但是汇编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才能能够申请组著作权,如果汇编的作品抄袭原著作的内容,属于著作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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