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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二十二条)

时间:2024-03-26人气:作者: 佚名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二十二条)

好消息:广大的农民朋友们,《土地管理法》要修改了!2019年1月4日至2月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次修改主要包括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这三方面内容。

这些年因土地征收而引发的矛盾不断,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保障失地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就对土地征收作出了三点完善。以后,土地征收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下面拆迁律师团为大家具体分析。

1.不符合这六种征收情形,农民朋友可以拒绝征地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何为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界定。这就导致了地方有较大的操作空间,而农民朋友也很难区分征收项目到底算不算是为了公共利益。从而致使征地乱象频发,双方矛盾激化。比如有些地方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征了地后却施行商业开发。或者某些地方征地时从不说明为何征地,只提及为了经济发展,哄骗农民朋友赶紧签字。

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了完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褒扬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限定了六种征收情形,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边界,可以规范征收方的征收行为,能有效遏制部分地方巧立名目大肆敛财的征收行为。

其实此条规定参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征收范围,可以看出土地征收流程正逐步完善进步,往更好的方向前行。但第六条“法律规定”过于含糊,建议后续进一步限制公共利益情形,避免被“钻了空子”。

2.先签协议再征收,补偿资金不到位不能征

根据现行规定的征地流程:征地前要进行实地调查并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征收行为。在实施征收时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待上报审批同意后补偿资金到位,最后再实施签约腾地。

而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拟征收阶段双方就签订协议,待资金到位后方可上报审批,批准后再组织征收。这样一对比,土地征收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具体修改内容为,《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进行了合并,作为四十七条,修改为:

市、县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是国家多次倡导的,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就规定,市、县政府在征地报批前,就要组织有关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保证补偿足额到位后再批准和实施征地。这就约束了征收方的征收行为,确保了农民朋友在征地中的知情权,避免了农民朋友利益无保障、生活受影响。建议未来在制定征地补偿条款时,还应规定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等具体办法,以保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然而,若征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有该如何解决争议呢?《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只提及若征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应如实说明的情况,没有提及具体救济方式。是否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一样,就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复议或诉讼?还有待完善解决。

3.土地补偿或将突破30倍上限

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这一条就限制了农民朋友拿到的补偿款。由于经济发展,农村土地升值空间巨大,一但遇到征收,若还简单按照倍数计算,可能导致农民朋友补偿偏低。

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农村村民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土地财政影响下,地方因土地征收获得了巨大收益,但对农民市区土地后能获得什么保障却没有具体措施,而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就把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偿单独列出,将失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另外,《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征收农民农用地和住宅都作出了要求。征收农民土地的,删除了30倍补偿上限规定,补偿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就提升了征地补偿标准,农民朋友的补偿或将突破30倍上限。

征收农民住宅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要求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保障农民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赋予了农民朋友自愿选择宅基地建房、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权利。

总体上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收”的前提,强调了“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落实了“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三方面内容。这些修改对于农民朋友来说,影响不可谓不深远,若能落实,农村土地征收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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