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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卖150份粉蒸肉被判赔5万”续:准许撤诉,撤销原判

时间:2024-01-11人气:作者: 未知

“农妇卖150份粉蒸肉被判赔5万”续:准许撤诉,撤销原判

备受关注的“农妇卖150份粉蒸肉被判赔5万”一案有了进展。2024年1月11日,澎湃新闻从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负责人王亚琼的代理人处获悉,重庆市高院已于近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邵佰春撤诉;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7月,黑龙江男子邵佰春在毛妈妈经营部购买了150份熟食。收到货后,邵佰春发现这批熟食的包装上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遂将“毛妈妈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支持邵佰春诉求。此事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论,既有网友支持邵佰春的做法,也有网友同情生产经营者,认为这是为牟利而打假。


图为王亚琼制作销售的粉蒸肉(资料图)

2022年4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已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同年4月29日,王亚琼委托律师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同年8月4日,重庆市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提审该案。重庆市高院审理过程中,邵佰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重庆市高院认为,邵佰春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准予。遂裁定准许邵佰春撤回起诉;撤销重庆市一中院及合川区法院民事判决。

不过,王亚琼的代理人未透露前述和解协议内容。

澎湃新闻曾前往忠县探访“毛妈妈经营部”。“毛妈妈经营部”系家庭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王亚琼曾称,经营部是其婆婆毛兰英腌制一坛一坛咸菜逐渐发展起来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曾撰文指出,法律之所以对这些小作坊在食品安全标准上放低要求,一方面是对那些经营小本生意、销售也往往依赖口耳相传的小作坊持宽容态度,另一方面也是借此实现市场生态的多样和丰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而实践中要求所有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都符合第26条共八项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其这类生产者成本低、规模小、收益低的特点。

事件回顾

“售卖150碗粉蒸肉被判10倍赔偿案”申请再审,重庆高院受理

“重庆农妇售卖150碗自制粉蒸肉被判十倍赔偿案件”有了新进展。(2022年)6月10日下午2点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农妇王云(化名)提交的再审申请进行了询问、听证,整个过程持续近三个半小时,双方均由其代理律师出席进行答辩。

询问、听证是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的一个审查程序,意味着法院受理了再审申请,但是否会启动再审,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结合相关调查核实情况来决定。

下午2点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准时开始了案件再审的讯问、听证。

在法院大门口,封面新闻记者见到了王云夫妇,两人正坐在门口的石阶上,脸上挂着愁容。他们说,夫妻俩专程从忠县赶到重庆主城,但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没能亲身进入法院参与听证,“有些遗憾,只能由律师代理参与”。

被申请人邵某也未现身重庆市高院,他委托了两位律师到场。

听证结束后,王云的两位代理律师向封面新闻表示:“整个过程进行得比较顺利,案件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我们都已经全面掌握了,对方询问的问题我们也都做了充足的准备,我们有信心该案件能够成功启动再审。”

申请人王云听完律师的话后也表示:“我有信心法院会启动再审,相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

被申请人邵某则通过电话向封面新闻说:“我没参与听证,我花钱请了比我更专业的律师,我觉得由他们去处理比我更好,有其他问题你可以直接联系我的律师。”

邵某的代理律师表示:“询问、听证进行得很顺利,‘是否为预包装食品’争议较大。”

申请人:有信心法院会启动再审

听证整个过程持续了近三个半小时,双方代理律师围绕“毛妈妈经营部是食品生产企业还是小作坊”“毛妈妈经营部售卖的食品到底是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毛妈妈经营部能否进行网络销售”以及“毛妈妈经营部食品的标签要求”等核心问题展开举证和辩论。

双方代理律师都充分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并进行了细致的举证、质证,还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



图为王云(化名)的两位代理律师在重庆市高院外合影

听证结束后,王云的两位代理律师——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玉成和徐斌,均向封面新闻表示:“案件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我们都已经全面掌握了,对方询问的问题我们也都做了充足的准备,我们有信心该案件能够成功启动再审。”

林玉成律师和徐斌律师认为,判断“毛妈妈经营部是食品生产企业还是小作坊”有两个条件,一是看许可证照,二是看实际的生产加工条件。

“毛妈妈经营部是小作坊而非食品生产企业,因为它已经取得了相关小作坊登记证,并且主要系柴火灶制作,工作人员主要是自身家庭人员,加工场所的条件远远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的条件。”两位律师说。

而“毛妈妈经营部”之所以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两位律师表示,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市场管理规范、取得经营实体的需要;另一方面,入驻网络销售平台也必须取得企业主体资格,“但这并不影响‘毛妈妈经营部’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体性质。”

两位律师进一步解释,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有无标签,并非强制性规定。



图为王云(化名)社交账号的截图

那么,王云是否尽到标签标识信息的告知义务?证据材料显示,王云先后于2021年7月8日、12日、15日多次向邵某发送“收到烧白、粉蒸肉、回锅肉,如果没有及时吃的话,请放在急冻室,如果马上吃的话,请蒸20分钟”等相关提示。

“这些足以证明王云已采取‘适当方式’告知被申请人贮存条件、保存方式、如何食用等信息,已充分履行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法定标识义务。”代理律师徐斌表示。

他认为,未张贴标签,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依据,“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毛妈妈经营部,已通过直播公示、微信聊天、录制视频等适当方式,履行了相关法定标识义务。”

徐斌律师表示,听证过程中双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毛妈妈经营部售卖的食品到底是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他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粉蒸肉等熟食系散装食品,而并非预包装食品。同时,在原一审、二审程序中,两级法院均认定,案涉熟食为散装食品,抽真空的行为主要目的是对销售、运输和贮存的保护,并非预包装,故无需适用关于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

王云的两位代理律师均认为,本案不应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云听代理律师讲述完整个过程后表示:“我有信心法院会启动再审,我相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我有这份底气,是因为我的产品没有任何问题,都是我们一家人费心费力,用心每一道工序做出来的产品,既然产品没有问题,那么何来畏惧,何来妥协?这场官司我一定会坚持到底!”

王云承认因为案子,给生意带来了一些影响,但就当作“沉淀自己,让自己可以静下心来研究农村美食,希望把这些美食做得更好”。王云还说:“我想把祖祖辈辈传下来的这份手艺继续传承下去,让更多远在他乡的人们能够吃到正宗的家乡味。”

“我坚持打这场官司,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我的产品过硬,经得起任何检验,我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其次,我明白农村人创业有多么艰辛,他们很多人都吃过哑巴亏,但最终选择了妥协,我想为千千万万返乡创业的农民打一场官司,希望能为他们树立一个标杆。”王云说。

被申请人邵某:有问题直接联系律师

6月10日晚,封面新闻记者致电被申请人邵某,他说:“我花钱请了比我更专业的律师,我觉得由他们去处理比我更好,有其他问题你可以直接联系我的律师。”

11日早上,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上邵某的两位代理律师——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和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裴杰律师。杜鹏律师表示:“本次询问、听证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诉讼当事人双方都充分的举证、质证、答辩、辩论,整体进行得很顺利。”

关于双方争议较大的“熟食是否为预包装食品”问题,裴杰律师表示,王云在销售粉蒸肉、烧白、回锅肉时采用了预先包装,用一碗一份的形式按个进行售卖,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他认为,王云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要求,粘贴标签、标示。

“即使按照王云陈述的其生产的食品属于散装食品,也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粘贴标签、标示。“裴杰律师说,标签、标示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标签、标示的产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两位代理律师均表示:“对于法院如何审理案件,我们尊重法院的裁决,我们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决。”

“本案一个重大意义在于让之前生产销售不规范的食品经营者了解到,法律为确保食品安全规定了如此严厉的惩罚措施,从而促使食品经营者更注重从每一个细节来规范生产、销售行为,同时通过个案普法使消费者在食品消费时也更注重细节,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两位代理律师如是表示。

据了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并结合相关的调查核实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依据相关程序规定,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后,三个月内法院将会作出裁定。

案件回溯:

销售自制熟肉被诉“三无产品”

两审均败诉并作10倍赔偿

这起“卖150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要从2021年底的一天说起。那天,王云收到忠县法院的传票。一名姓邵的顾客将她和她的土特产经营部起诉了,要求退还4499.16元货款,并赔偿10倍货款,也就是44991.6元。

王云介绍,她和丈夫之前在外打工,婆婆在家经常会做泡菜、粉蒸肉等当地特色食品。2017年以来,她先后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丈夫一起回家帮婆婆扩大生产,她通过自己的短视频账号进行销售。

2019年,邵某看到王云发布的视频,联系购买了一批泡菜。2021年7月份,邵某又向王云一次性订购了粉蒸肉、咸菜回锅肉等150份扣碗类产品,累计4499.16元。

之后,邵某将收货过程进行全程录像。8月份,邵某以“这些东西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地址、保质期等产品信息,是三无产品”为由,起诉王云,要求退还近4500元货款,且按货款的10倍金额予以赔偿,共计约5万元。

2021年底,一审判决王云退回邵某4499.16元货款,并支付邵某10倍赔偿共计44991.6元。

王云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上诉。4月21日,王云收到二审判决,依然败诉。判决书显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原告邵某货款4499.16元并赔偿原告44991.6元。



2022年4月22日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

4月22日下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派员前往王云居住地,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4月29日,王云将相关材料提交给重庆市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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